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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安装售楼部渠道风控系统

来源:网络转载        时间:2024-03-23

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。早晨打开微博,看到的第一篇博文就是“今天是3月15日,如果就房地产领域要我选一个吐槽的话题,我会毫不犹豫地指向“个人隐私泄露”这个方面”。


该博文随后举出了两个例子,一个例子就是现在好多售楼部都安装售楼部渠道风控系统,随意采集个人信息,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几乎所有售楼部和中介都在贩卖个人信息。


售楼部和中介都在贩卖个人信息这个事儿,我不太清楚,因此本文暂且不谈,今天我要谈的就是房地产行业安装售楼部渠道风控系统这个话题。


2021年8月20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。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颁布后,我国进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时代。


根据该法第十条规定“任何组织、个人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他人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、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;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”。


因此,在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,收集人脸信息是上述法律规定的,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。


但是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颁布后,为何安装售楼部渠道风控系统,明显违法但又屡禁不止呢?这里就不得不说有关人脸识别系统的“两个痛点”。


第一个痛点就是购房者无法追究房企的侵权责任。


大家知道,售楼处安装人脸系统,要想追究房企的侵权责任,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:


1、侵权行为。这个应该没有什么问题,安装人脸系统,非法收集个人信息,这个只需要调取人脸识别系统的人脸信息就可以了。


2、损害事实。房企收集人脸信息,对购房人造成损害事实,这就需要进一步证明造成精神损害?还是物质损害?精神损害说不过去,物质损害好像也不能够证明,因此,损害事实的证明还真的很有难度。


3、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。因为损害事实证明难度很大,因此该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,因缺乏损害事实,因此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明也就无从下手了。


4、行为人主观有过错。房企收集人脸信息,主要是为了营销判客使用,并没有挪作他用,要说房企在这件事上,有侵权的主观恶意,还是有争议的。


综上所述,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,购房人想追究房企的侵权责任,几乎不可能。


第二个痛点就是房企安装人脸识别系统,想合法收集,操作上难度很大。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十三条第(一)款的规定,取得个人的同意,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。


这个似乎是化解房企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矛盾的灵丹妙药,可实际上在操作中难度是很大的。


比如一些房企开盘时,在售楼处入门处专人负责收集客户的关于人脸识别的同意函,但实际上客户基本上都不会签字 。


为啥?如果我同意他进行人脸识别,他合法了,但我的权益如何保障呢?因此,很多购房者基本上都不会签订诸如此类的同意函。


这么一搞,房企销售受影响是可以想象得到的。


但是,房企是否可以放弃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呢?难度也很大,因为房企在收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,主要是为了营销判客,防止营销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而设的,在没有其它手段可以代替的话,取消人脸识别系统基本上不可能。


基于上述两个痛点,加上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大,因此导致房地产行业安装售楼部渠道风控系统,明显违法但又屡禁不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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